莫让“亮点”(良好实践)走形式
分类:
老王壶说
作者:
王泽
来源:
原创
发布时间:
2022-01-19
访问量:
按惯例,我们在编写审核报告时,都要写上几条企业的“亮点”(良好实践),以体现通过正反两方面评价的客观公正性。出发点是好的,但在审核实践中却往往跑偏。
问题一:让企业提供“亮点”
审核员现场审核的主要工作之一是查找证据,形成“审核发现”。审核发现是指“将收集到的审核证据对照审核准则进行评价的结果”。审核发现有符合的,也有不符合的。在符合的审核发现中就可能存在“亮点”。

应该说大多数企业在体系建设和运行工作中,或多或少都会有一些“亮点”,只是审核员容易得一种“职业病”,就是只会“挑毛病”,而不会发现“亮点”。组长在编写审核报告时,会让组员提供“亮点”,而一些组员往往会说“没啥亮点”。倘若一个企业全是问题,没有“亮点”,那岂不与审核结论中的“体系运行有效”“风险可防可控”自相矛盾了吗?因此,不是企业没有“亮点”,而是审核员没有善于发现“亮点”的眼睛。
于是乎,聪明智慧的审核组长便憋出了一个“高招”,让企业自己写“亮点”,拿来往报告里一塞,便宜行事,皆大欢喜。
我是曾对此方式坚决制止的,但后来有所转变,一是审核员的“职业病”一时难以转变,二是审核证据不一定非得要让审核员自己去逐一发现,企业提供的“亮点”也是可作为审核证据的,只是我设了一条底线,那就是审核员对于企业提供的“亮点”,不能全部“拿来”就用,而是要去验证核实。不能拿企业正常履职作为“亮点”,更不能采纳那些生搬硬造的“亮点”。如下审核发现可确定为“亮点”:
1.先进的QHSE管理工具;
2.高效的QHSE管理方法或经验;
3.绩效明显的QHSE文化建设等。
问题二:“亮点”没有增值
在审核报告中提出“亮点”,一方面为了肯定企业好的经验和做法,另一方面是为了推广和共享。实际上大多数“亮点”仅让企业个别领导或部门负责人沾沾自喜一下而已,而对于“亮点”的推广和共享方面做得还不尽如人意。
我们付出了大量的资源去找证据、统计分析问题、汇总系统性问题、编制审核报告,而在“临门一脚”——这些问题,尤其是系统性问题、低老坏问题等,到底如何有效解决?却莫衷一是、言不中的,审核报告多是坐而论道、夸夸其谈者,能给出具体、可操作的整改措施者甚少。
解决之道
“亮点”不要只停留在审核报告上,推而广之,就是很好的整改措施。举个例子,报告经常会有“培训缺乏有效性”的问题,那么企业如何提高培训效果?报告往往会不痛不痒地提出“培训主管部门要策划并实施培训效果评价方法,提高培训质量”等类似这样的整改建议,其结果是企业不会还是不会,下次审核发现还是“培训缺乏有效性”。如果我们把一些培训效果提升方面的“亮点”推荐给企业,比如有的企业人力资源主管部门结合季度检查,对单位本季度开展的培训进行抽测,或者在培训结束三个月后,由学员直接领导进行能力测评,把这样的“亮点”纳入“整改建议”,效果是不是更好?又比如审核报告经常提出“应急演练重‘演’轻练”的问题。绝大多数企业都在定期演练,但演练效果不佳,却又无法识别演练中存在的问题,其实主要原因无非是“旁观者清,当事者迷”。倘若让企业参考一下我们设置“演练观摩”的审核方式,那么也就不难发现自己演练中存在的问题。我们与其一而再,再而三地说“重‘演’轻练”,何不把“演练观摩”的审核方式作为一个“亮点”,亦或编制成一个指南推荐给企业,问题是不是可以有效解决了?对于“接地”之类的重复性问题,有的企业是有“亮点”的,何不在报告中直接建议去这些企业现场参观学习?
“亮点”仅停留在审核报告中,就会成为一种形式,没有增值。我们应总结提炼那些值得推广的“亮点”,作为一种工具,支持“整改建议”,以帮促企业提高问题整改的有效性。
上一页
下一页
上一页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