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编制隐患排查表(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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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3-0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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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12月28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发布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明确了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2016年,国务院安委办连续发文《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和《关于实施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构建双重预防机制的意见》(安委办〔2016〕11号)。2020年2月,为了坚决遏制危险化学品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应急管理部提请中办、国办出台了《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2020年4月,国务院安委会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对推进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提出了新的要求。2021年9月1日,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将有关双重预防机制决策部署和行之有效的做法上升为法律规定。从国家层面逐步确立了“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扎实构建事故应急救援最后一道防线”的指导思想,明确提出“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简称双重预防机制),是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举措”。
隐患排查治理作为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是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其关键是建立隐患排查标准,落实各层级隐患排查职责。现在多数企业都建立了隐患排查制度,制定了隐患排查标准,编制了隐患排查清单,但对双重预防机制中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之间的内在联系及隐患排查表(清单)的编制依据还不清楚,查什么、谁来查还没有落实到位。
隐患排查表(清单)的编制,首先需要明确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的关系。两者既不是并列关系,也不是顺序关系,而是包含关系。风险分级管控包含了隐患排查治理,隐患排查就是持续落实风险分级管控,保证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明白了这层关系,再来说隐患排查表(清单)如何编制就很清楚了。隐患排查的内容来源于风险管控措施,隐患排查的责任和风险分级管控责任是一致的。应急管理部编发的《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和应急管理部化学品登记中心2021年8月发布的《危险化学品双重预防机制建设指导手册》,以及应急管理部2022年1月20日发布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双重预防机制数字化建设工作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都明确了隐患排查内容要求。企业应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对应风险管控措施,结合企业实际,确定涵盖全员、责任清晰、周期明确的隐患排查任务,确保各类风险管控措施持续有效,从源头上防范风险转化为隐患,有效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就如何编制隐患排查清单,本人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识别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程等要求,并确定这些要求是否在风险分级管控中得到明确和落实。如果没有,要补充完善风险分级管控清单。如《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了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或者二级重大危险源,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SIS)。那么,在风险分级管控清单中相关重大危险源的管控措施是否明确和落实,未明确的就应该补充完善管控措施。
二是依据风险管控措施确定隐患排查内容。针对上述示例,隐患排查的内容就应该是措施是否落实,是否持续有效,持续有效的排查内容应具体到日常管理是否到位,包括硬件、软件及日常检测维护等。隐患排查的内容要具体,具有可操作性,不要用概念性的表述,如查XX储罐安全设施是否齐全有效。
三是根据风险分级确定隐患排查的部门、岗位及责任人。要明确上一级排查的内容,下一级也要排查。
四是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各层级隐患排查的周期。
内容明确、责任落实是隐患排查的基本要求。
管安全就是管风险,风险管控措施不落实、管控措施失效就是隐患。反之,隐患排查就是排查管控措施是否到位有效,这样才能实现把风险控制在隐患形成之前,把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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